所谓的临时措施, 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规定的一项制度,该措施包括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以及保存与侵权行 为有关的证据。 TRlPS协议的第 50条规定,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当 有权在当事人正式提起诉讼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措施。
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不立即加以制止,等待 整个诉讼程序或者纠纷处理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行政机定生效 后,才采取相应措施,极有可能会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所以,借鉴 TRIPS 协议的有关内容,我国《专利法》对 “临时措施 ” 是这样规定的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 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 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