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