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看商标侵权

来源:法律检索 | 2021-05-11

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当天发布,“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 不正当竞争侵权一审判决结果。纠缠达一年的两个“茶颜”之争最终以“茶颜观色”败诉赔偿170万元告终。

说起茶颜悦色,想必热衷喝奶茶的大家都不太陌生,就算没喝过,也见过街头巷尾的店面时不时还能上热搜刷刷屏

案情摘要

2020年8月17日,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作为原告将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作为被告,以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装潢。原告“茶颜悦色”茶饮料经过网络推广,系网红饮料、长沙名片,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门店店招、室内标语、室内海报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原告茶饮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广告宣传中的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元素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法院调查,洛旗公司网站宣传照片中,无论从构图、场景、环境等各方面均与茶颜悦色一致,仅店招上仕女图进行了改变,以及将“茶颜悦色”变更为“茶颜观色”,是通过照片修改技术进行为己所用构成虚假宣传。

洛旗公司辩称“茶颜观色”为静月体字,并已取得该字体著作权人授权,可以正当使用。但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已经取得同类字体的文字商标以及将该字体用在装潢上且具有一定影响时,被告在后使用该字体用于装潢标识时应该予以避让,不得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抗辩理由不成立。

而刘琼饮品店是长沙地区奶茶店,不可能不知晓原告“茶颜悦色”茶饮及其装潢情况。刘琼饮品店系广州洛旗公司的加盟商,故刘琼饮品店与洛旗公司属于对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2021年4月22日,天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

一、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万元;

三、洛旗公司、刘琼饮品店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四、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五、驳回茶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关注

“茶颜观色”曾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茶颜悦色

其实在去年4月,“茶颜观色”曾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茶颜悦色。

记者了解到,“茶颜悦色”和“茶颜观色”均为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开店晚于茶颜悦色,但商标注册却在先。

2013年,“茶颜悦色”创始人吕良在长沙司门口开了第一家店,并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因为商标注册流程繁琐,“茶颜悦色”到2017年才完成商标注册,共计耗时2年,涉及到35类及4302类图文商标和30类文字商标。

而“茶颜观色”商标注册诞生于2008年,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该商标几经转手,2018年由洛旗公司获得商标专用权。2017年至2019年期间,洛旗公司陆续在长沙、株洲开设了多家“茶颜观色”奶茶店,并授权相关奶茶店使用“茶颜观色”商标。

不仅如此,茶颜观色还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发布 “茶颜观色商标2004年由BOSS注册,2008年取得茶颜观色商标权”类似内容,并于去年4月将茶颜悦色以侵犯商标权等名义告上法庭,但被法院驳回。

普法时间

其实,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愈发意识到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截至目前,我国企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申请总量均高达数千万件。

其中,商标纠纷案更是屡见不见。例如,“北京无印良品”与“日本無印良品”商标权纠纷案、“今日油条”与“今日头条”商标权纠纷案……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商标到底有多重要?企业该如何构筑商标的防护壁垒呢?

01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关于商标侵权,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三个概念,一个是“商标”,一个是“商标权”,一个是“商标侵权”。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商标侵权”则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载明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干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也就是说,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里需要注意,只有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才属于《商标法》中所称的“商标使用”。

02商标如何构筑防护壁垒?

事实上,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当一个品牌想要拓展市场时,必须要有自己的商标,它可以帮助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

正如“茶颜悦色”官方所述,自己现在的情况就是因为当初老板在创业初期缺乏版权与商标意识,才导致后来被山寨品牌抄袭并“倒打一耙”。

所以,唯有建立自己的商标,并构筑防护壁垒,才可以使企业更好地发展下去。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保护商标呢?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尽早、合规地注册商标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创业之初,尽早、合规地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是打入市场关键的一步。

但需要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就是说,在申请商标时,需要确认此前是否有人已经注册或提交过的自己想要注册的商标。

二、扩大类别及周边保护,增强防御力

在生活中,常见的商标主要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由于《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所以如果在注册商标时将企业标志中的文字、图形等分开进行注册,不仅可以在后期使用中更加灵活,还可以加大保护力度。

另外,注册商标时,在类别选择上也有讲究。

我国的商标注册的分类主要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这两份文件,其中1-34类是商品商标,35-45类属于服务商标。一般而言,企业会依据这两个分类表选择适合自己的类别,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申请。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工作举措。提出加强商业标志保护,加大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惩治力度,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不受他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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