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该案是围绕“Meetime”商标的申请发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华为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华为申请的“Meetime”商标和引证商标“MEDTIME”是否构成近似。
华为方诉称,“Meetime”为臆造词,含义为“我的时代”,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另外,“Meetime”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北京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公众不易区分,且华为单方面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知名度,因此驳回了华为的诉讼请求。
据悉,“MEDTIME”商标由北京医大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注册于2010年。“med”在牛津词典里意为“medical(医学的)”。
而“Meetime”是华为在2020年推出的视频通话应用,主要特色是高清通话和屏幕共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