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媒体时代,很多网络写手由于爱好网文,就会自行写文或者在网站写文,而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很多写手也会想着将自己的小说名称注册为商标,那么小说名称被注册为商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北瓜网就从“巫颂”商标案入手,跟大家聊聊相关的问题。
近日,北京高院对“巫颂”引发的4件商标权无效纠纷案作出判决。由于申请人没有遵循《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恶意存在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应当具备的条件,故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据公开信息显示,四川大神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神时代”)于2017年先后在第16类、第9类等类别提交了4个“巫颂”商标的申请。2019年2月,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针对“巫颂”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且附有该作品作者的独家授权协议等相关证明,称大神时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大神时代称,“巫颂”商标由本公司签约的作者独创,并且与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经过审查,知产局作出“巫颂”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中文在线不服审理,遂向知产院提起诉讼。知产院审理认为,小说作品名称申请为商标需要遵循“在先权利”的保护,并且该小说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案件中,中文在线提交的证明并不能够证明在商标申请之前,小说具备以上的影响力,故驳回中文在线的诉讼。
中文在线表示不服,又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辩称大神时代主观恶意较强,并且又提交了新的证明。经由法院审理认为,小说作品名称不具备《商标法》规定的商标需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并且没有基于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在先著作权,构成恶意抢注的行为,尽管中文在线新提交的证据可以表明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并且经过宣传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与“巫颂”商标一模一样,属于近似商标,还会误导公众。故北京高院主张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中文在线的主张。
综合上述案件的判决,北瓜网认为小说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同样需要满足独创性的特征,而很显然很多作品名称都难以满足这一特征。另外小说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还需要注意作品是否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并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