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 利申请。 ”在撤回专利申请时,申请人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该声明是专利局统一制定的一种表格。声明要逐项填写,要写明发 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等,要有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的签章。当撤回手续 合格时,专利局寄给申请人一份 “手续合格通知书 ”;当撤回手续不合格时,则寄 给申请人一份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当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提交时,专利局对该项 专利申请已做好了公布的印刷准备工作, 那么声明中提及的该项专利申请将仍予 以公布。因此,申请人如果想撤回其专利申请,一定要及时准确地了解自己的专 利申请在专利局的审查情况, 尽量避免既没有获得专利权, 又使自己的发明创造 公开而由他人任意无偿使用的被动局面出现。